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及旗委、旗政府关于发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拟定全旗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对畜牧业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管理与服务。
三、负责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
四、研究制定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
五、负责指导农牧民技术培训、农牧民劳务输出、农牧民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六、负责草地资源保护和草原生态建设。
七、负责监督管理农作物、畜禽良种、牧草种子的引进、调出和推广工作。
八、拟定全旗农牧业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九、监督全旗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十、承办旗政府有关农牧业涉外事务。
十一、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十二、管理镶黄旗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
十三、组织畜牧业科技攻关和推广;组织监督实施畜牧业产品质量标准;负责畜牧业宣传和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牧民培训,承办旗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