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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发布日期:2008-08-0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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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2、组织编制全旗环境保护规划和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监督实施全旗城镇化建设、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3、负责全旗大气、水体、土壤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放射性及电磁辐射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的防治工作。

   4、协调全旗农牧、林、水、改革与发展生态等各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5、组织区域环境质量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审查;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统一管理全旗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费征收工作。

   6、负责监督管理全旗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旗级自然保护区、围封转移区、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

   7、统筹规划全旗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负责新建工作的审查和呈报;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动物种的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8、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达标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普及环境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9、负责全旗环境统计和检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组织环境监测网站建设,指导全旗环境治理,并监督管理全旗牧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指导全旗生态示范区建设。

   10、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以及环境科技成果的推广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环境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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