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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8-08-0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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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旗界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我旗有关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我旗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旗卫生资源配置,并组织指导卫生规划、计划的实施。
   (三)研究制订全旗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群众健康危害及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四)根据《母婴保健法》,做好本区域内母婴保健监测及技术指导和医疗保健管理工作,做好广大妇女儿童的预防保健工作。
   (五)依据国家有关卫生监督法规,对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化妆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等实施监督监测,指导卫生防疫、监督监测机构的认证管理工作。 
   (六)研究制订全旗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旗内重点医疗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的普及应用工作。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中(蒙)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蒙)医的继承与发扬。指导全旗中 (蒙)医医疗机构业务建设、人才培养及科研发展工作。
   (八)组织调度全旗卫生技术力量,协助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意外事件、重大突发疫情、疾病组织紧急救护,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九)研究指导全旗医疗机构改革,贯彻有关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合实施。 

   (十)承担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和各项卫生检查评比并制定检查评比标准、办法;组织实施除害灭病工作,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完成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十一)承担旗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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