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审批和监督管理技术贸易机构
|
审批项目1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
办件类别 |
认定登记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
|
审批程序 |
1、提出申请;2、窗口受理,审查材料;3、窗口认定登记 |
|
申请材料 |
(1) 由技术市场管理办颁发的技术贸易书。(2) 卖方主体证明材料:法人证书(可用副本)或本人身份证(外籍人士可用护照)。(3)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4)合同文本(正本及全部附件)至少一式四份(登记机构需留存一份),字迹清楚、签字盖章完整有效(复印件黑章、签字无效),涉外合同需有与原件一致、有效的中文文本。登记时需用科技部编制的示范合同文本(文本可在登记机构购买),买卖双方签约时未采用此文本的,可由卖方按照原合同内容填写并签字盖章补充。 |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号令)及《关于制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内科字(1989)第98号 |
|
审批时限 |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收费标准
|
技术合同分类 |
技术合同分类细目 |
收费标准
(按技术合同成交额计算) |
|
技术开发合同 |
委托开发合同 |
0.2% |
|
合作开发合同 |
0.5% |
|
技术转让合同 |
专利申请权转让 |
0.3% |
|
专利权转让 |
0.3% |
|
专利实施许可转让 |
0.4% |
|
非专利技术转让 |
0.4% |
|
技术咨询合同 |
|
0.4% |
|
技术服务合同 |
一般技术服务 |
0.5% |
|
技术中介服务 |
0.5% |
|
技术培训 |
0.4% |
注:(1)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免费
(2)每项技术合同登记收费低于10元的按10元计收
(3)每项技术合同登记收费高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
|
审批项目2 |
审批和监督管理技术贸易机构 |
|
办件类别 |
核发《技术贸易证书》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
|
审批程序 |
各类技术交易所、各类技术贸易机构、技术经纪人经依法注册登记,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1、提出申请;2、窗口受理,审查材料;3、窗口对符合条件的实施统一编号,发给《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即可开展各种技贸活动。 |
|
申请材料 |
1、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技贸机构登记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2、技贸机构成立时的批文及组织(公司)章程;3、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4、非独立性质的技术贸易机构需提交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书;5、其它有关材料。 |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号令) 收工本费 |
|
审批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其它审批报务指南
一、审办税收减免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后的技术合同,合同持有方向当地主管税务分局提交减免税申请,并附下述材料:
1、 交易双方签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原件及相关附件。
2、 加盖登记机构“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合同文本、技术合同登记表、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 经审核的该项目成本核算单
4、 报送自治区技术市场办被核准盖章的项目的上述材料。
5、 税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6、 涉外技术合同必须经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认定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技术贸易机构审办奖酬金审批程序
(一)技贸机构应提交的材料:1.已登记并实现了的技术合同文本;2.成本核算单一式四份;3 .酬金提取单一式四份;
(二)审批程序:1. 核对技术合同编号;2. 审查该技术合同是否已提取酬金;3. 核对成本核算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4. 检查酬金提取单是否加盖该单位财务章和参与科研的人员情况;5 . 对技贸单位提取酬金的情况确认后,对合格的技术贸易酬金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其提取单上确定提取的比例。6、 办理提取酬金结算业务,加盖内蒙古技术市场相应的专用章和经办人章,保留一份 酬金合同审批单。
三、科技成果鉴定
(一)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1. 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2. 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3. 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4. 有经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二)鉴定范围:1、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2、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科技部另行规定。
(三)鉴定程序:1.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2. 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1. 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2.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3. 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4. 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5.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五)相关文件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四、科技成果登记
(一)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登记材料规范、完整;2. 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3. 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1. 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2. 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3. 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三)程序: 1.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2.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登录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并在国家科技成果网站或者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告。
(四)相关文件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五、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一)条 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2)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开发的产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或有价值的专利、专有技术、科技成果;(3)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一年以上,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注册资金;(4)与本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5)每年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技工贸收入的2%以上;(6)技术性收入占年技工贸总收入的20%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占年总收入40%以上;
(二)审批程序:(1)旗、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初审工作;(2)盟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3)自治区科技厅统一组织认定。
六、专利代理机构审核
(一)审批性质:审批
(二)审批部门:内蒙古知识产权处
(三)审批内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专利代理条例》和《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成立专利代理机构所具备的条件。
(四)操作规程: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按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需提交的材料:(1)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2)申请人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章程(协议)、代理人数量、资格、注册资金、办公条件等证明(详见《审批办法》)。
(六)时 限: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