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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08-07-31〗〖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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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职责,充分发挥其监督管理作用,确保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规范运作和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 受理部门
     监察局在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派驻的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二、 投诉方法
     办事者到窗口办理事项时,对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审批管理的行为或对窗口处理有异议均可投诉。投诉可采用口头、电话或书面等形式,投诉电话6224330。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三、投诉受理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投诉者的接待、受理。对投诉者的接待要礼貌、热情、诚恳,要认真做好口头投诉的记录或书面投诉的收件登记,认真分析投诉材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四、投诉处理
     行政效能设诉中心对涉及到窗口或工作人员的投诉,应立即进行协调,尽可能当场作出答复。对较为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事项的投诉,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窗口要紧密配合,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口头投诉以口头答复为主,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负责投诉事项的追踪处理,直到处理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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