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镶黄旗新宝拉格镇临街建筑物改造建设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07-28〗〖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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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宝拉格镇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近期三年建设规划有关规定。为了加快城镇建设步伐,改善落后的镇容镇貌,提高城镇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增强城镇的吸引力,为改革开放、发展城镇经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规划管理

  第一条  坚持以建设“绿色、文明、袖珍”式的小城镇为发展目标,用新理念、新实践、新城建的策略,规划建设和发展富有特色的小城镇。且要体现文化品位,准确定位,重点突破,确定城镇性质、功能、规模和容量,形成土地资本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第二条  规划拆除改建年限。新宝拉格街为1年,其它5条街道均为2年,建筑层数以2~3层为主,十字路口转角地段主楼不低于3层。

  第三条  凡是在主街道两侧的低矮建筑物的拆除建设,必须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集中联户联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在规划审批上,采取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服务一条龙。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期施工,按期交付使用。改建后的商住楼实行集中供热。

  第五条  拆除改建的临街建筑物,门前全部硬化,硬化宽度为3。每2~3户设化粪池一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过滤后排入污水管网。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根据城镇三年建设规划的需要,新宝拉格街从2004415开始到20041015为一个建设期,其它5条街道自2004年起至20051015为一个建设期。石板路两侧的拆除改建参照两年期执行。

  第七条  拆迁办法采取房屋产权人自行拆除,逾期没有拆迁的,按照《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四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八十条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逾期没有拆迁者,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所有权,由旗人民政府委托合法评估部门进行评估。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第九条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所拆房屋新旧成度结算。

  第十条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旗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转让对象可以是机关、团体和个人。依法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者,负责拆迁所购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规定和城镇规划建设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第十一条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有辱骂、欧打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建筑设计及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设计经济分析和概预算工作是提高工程建设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设计单位必须做好建设工程设计中的经济分析,及时将施工全图及施工图预算向建房户公布,确保经济、适用、造型美观。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是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的依据,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设计文件;建筑市场实行准入制,各建房户和建设单位必须聘用具有国家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

  第十四条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的施工单位,应按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严格依照设计标准和技术标准施工,同时自觉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建房户的合法利益。工程从开工到竣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质检部门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不得偷工减料;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广泛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建房户在规划的建设期限内享受如下优惠:除缴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总造价)0.2‰免收规划管理费5‰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60/m2

  第十七条  已办理出让手续的和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建设完工交付使用后,办理两证。  

  第十八条  属于临时用地的,每平方米按地类基准地价的20%收取出让金。建设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办理两证。

  第十九条  属于划拨用地的,每平方米按地类基准地价的10%收取出让金。建设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办理两证。

  第二十条  其它收费项目和减免项目执行现行土建定额和旗政府印发《镶黄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建房户筹资方式,由产权人自筹资金与申请银行贷款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统贷统还,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禁止利用贷款做其他生意,确保在规定的建设期内顺利完成改建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和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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